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703247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2、17、22、25、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格式一、一之一、五之二及第 30 條條文之格式九、九之一;
刪除第 31~33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 11 條第 4 項第 3 款、
第 4 款及第 6 項、第 12、17、25 條及第 21 條格式一、一之一及
第 30 條格式九、九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6
00397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17、25、33~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
條文之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
七及第 30 條條文之格式九、九之一、十、十之一;並自一百零七會計
年度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600
02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17、20、35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
格式一、格式一之一;並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3
00352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5 條;除第 3、6、10~15、17、19、21
~23、30、32、34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0000629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4、23、25 條條文及第 21、30
條條文之附表;並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修正前之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一百年八月
十五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
0000379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
09600096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19、27、28 條條文;除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格式六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餘
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
第 09400061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
證(七)字第 023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