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202745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403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5~18、33 條條文;除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2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9027345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十二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6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
度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802717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十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702734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6、24、33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刪除第 26~28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 10、
11、16、24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39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16、24、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
條文之格式 L、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至四;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
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08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6、19、31、33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一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25-1、25-2 條條文;並自一
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3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3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60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除第 2、4、6~8、10~14
、16、18、20~22、25、29~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00
362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7、30 條條文及第 24 條之附表格式五
~十五至五~十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
10002550 號令增訂發布第 29-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10010008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3、22、24 條條文及第 16、
20、24 條條文之格式 A、格式一~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
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
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 26-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0100048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910007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24 條條文及第 14、18 條
條文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二~四、格式二~六;除第 8 條第 5
款、第 7 款、第 14 條第 18 款及第 18 條格式二~四、格式二~六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
字第 09810005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4、24 條條文;除修正第
14 條第 18 款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610002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1、14、16~18、24 條
條文;除第 18 條第 5 款格式五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410007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
起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字第
09200023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