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9086234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
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20862935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0990850410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所列屬財政
部「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第 4 條所列屬「關
稅總局各處室主管」、「各地區關稅局局長、副局長」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海
關關務長、副關務長」管轄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財政部(84)台財人字第 84050003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8 條條文
(原名稱: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新名稱:關務人員職
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財政部(81)台財人字第 800481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財政部(80)台財人字第 80109687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