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50102091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24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77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24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二;除第 23 條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20102230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24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2887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2 條第 3 款第 3 目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2 項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9 條第 1 項附表 2 所列屬補助「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
關於醫療保健重要計畫、長期照護計畫、興建社會福利設施工程及充實
設施設備計畫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
利部」管轄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5397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本
辦法附表一所列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起改由「客家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款、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第 8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所列屬「行政院
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9 條第 1 項之附表二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0508A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100876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4~16、21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刪除
第 1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89)台忠授字第 1403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