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00035229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1004602780 號令、國防部國政
眷服字第 110019865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1020073270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0204604210 號令、國防部
國政眷服字第 102001301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 條條
文
(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
待付費辦法;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
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
000005602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2670 號令、國防部國政眷
服字第 10000057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8 條條文;並自一百
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九日內政部(81)台內營字第 8184848 號、國
防部(81)伸信字第 5693 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1
)輔壹字第 188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