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1080023722 號令發
布廢止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50033512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15、19~21、26~28、34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3 條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
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15 條、第 19 條
、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6 條第 3 款、第 4 款、第 27 條、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0 條第 2 項、第 34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
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管轄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臺防字第 09100075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15、19、20、21、26、27、28、34、36 條
條文;修正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發布增訂第 8-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4、6、7、27、3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3)台防字第 3978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79)台防字第 2528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