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1269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4、18、22、24、6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207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9、12、13、15、18~24、26、36、45、66、
72、7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
公告第 3 條第 3 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500000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21、26-1、27、30、31、34、36、37、41、43~45、
51、55、61、65~67 條條文;刪除第 4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5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7、9、22、25、26、71、75、76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0000057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5、11、12、22、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第 4 款、第 2 項、第 7 條、第 9 條第 2 款、第 22 條第
3 款第 2 目、第 25 條、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71 條、第
75 條、第 76 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
指揮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
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管轄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 00034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3、5、7、10、14、16、19、22、23、26、71、76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106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0530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7、9、11~23、26、31、34、37、41~44、51、55、6
5、67、71、76、7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82)伸信字第 964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增訂 2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國防部(77)恕惻字第 583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8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軍軍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新名稱: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
管理及處罰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台交字第 31854 號函核定修正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國防部(66)金銓字第 316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臺字 66 防字第 7818 號函核定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國防部(61)典試字第 2948 號令訂定發
布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四日行政院臺 61 交字第 7761 號令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