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3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1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56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5、12、18、19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
第 18 條第 3 款、第 4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
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憲兵
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管轄;所列屬「聯勤地區聯合保修廠」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起改由「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管轄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 00041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5、6、9、10、15、16、17、18、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3)伸信字第 447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
(原名稱:軍人自衛私槍管理辦法;新名稱: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
法)
5.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027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六日國防部(67)金銓字第 69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一月六日國防部(55)規成字第 003 號令修正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年九月十日國防部(50)法甲字第 13 號令修正發布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國防部(44)字通甲第 171 號令訂定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