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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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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圖一 舞臺煙火有產生火焰效果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一 舞臺煙火有產生火焰效果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二 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二 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三 戶外開放場所使用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且效果高度達六公尺上高度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三 戶外開放場所使用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且效果高度達六公尺上高度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四 舞臺煙火之效果半徑及效果高度.PDF
附圖四 舞臺煙火之效果半徑及效果高度.DOC
附圖五 舞臺淨高度.PDF
附圖五 舞臺淨高度.DOC
附表一 煙火彈施放安全距離分級表.PDF
附表一 煙火彈施放安全距離分級表.DOC
附表二 煙火彈以外之特殊煙火施放安全距離表.PDF
附表二 煙火彈以外之特殊煙火施放安全距離表.DOC
附表三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PDF
附表三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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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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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八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0082104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3082361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9082550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新名稱:專業爆竹
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3009243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