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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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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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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90870297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6 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管轄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871215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7、9、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683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民防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
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