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11400111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9004372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
護辦法;新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
失能照護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60034233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條第 2 款、第 13 條所列屬「海岸
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列屬「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
會」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40060921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