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9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中央漁業主
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