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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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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 10800384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7、10、14-1~20、26、43-1 條條文;並刪除
第 8、9、11、12、42、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原字第 107017759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13、14、18、19、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4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6001399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9、12、17、21~24、30、40、4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3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8812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2001539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9、12、17、21、23、24、30、40、4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 0715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8、9、10、18、23、24、28、4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2、5~9、12、17、
21、24、26、30、40、43、4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87)台內字第 1130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 1002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原名稱: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新名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內字第 0590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1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