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9:03
:::

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2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9、57、58、66、104、104-1、107、114-1、
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
、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
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
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15-3、49-1~
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
、261-1、263-1~263-5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
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並刪除第 235、235-1、236-1、
236-2、24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1001828
6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34109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59、73、82、83、98-6、130-1、176、209、210、
218、229、237-1、237-12、237-13、237-15、237-16 條條文;並增
訂第 194-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17340 號
令發布除第 57、59、83、210、237-15 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
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29096 號
令發布第 57、59、83、210、237-15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8-5、263 條條文;增訂公布第 237-18~237-31 條
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章名;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0128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4、205、207、23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
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70032
235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2、98-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70016516
號令發布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9、73、204、2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7-10~237-
1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四章章名;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30017140
號令發布第 49、73、204 條定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40003715 號
令發布第 229 條及第二編第四章(第 237-10~237-17 條)定自一
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229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237 條之 12 第 1 項、
第 2 項、第 237 條之 13 第 2 項及第 237 條之 16 第 1 項
涉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
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07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20015332 號
函定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7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6、8、16、21、42、55、63、75、76、106、107、
113、114、120、143、148、169、175、183~185、194、199、216、
217、219、229、230、233、235、236、238、244、246、248、267、
269、275、294、299、300、305~307 條條文、第二編編名及第一章
、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3-1、98-7、104-1、114-1、125-1、175-1、
178-1、235-1、236-1、236-2、237-1~237-9、256-1 條條文及第二
編第三章章名;刪除第 2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32864
號函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040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3、229 條條文;增訂第 24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
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32864 號
函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62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12-2、12-4、15、16、18~20、24、37、39、43、57、59
、62、64、67、70、73、75、77、81、83、96、97、100、104~106、
108、111、112、121、128、129、131、132、141、145、146、149、
151、154、163、166、176、189、196、200、204、209、229、230、
243、244、253、259、272、273、277、28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5
、15-1、15-2、274-1、30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90009843 號
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21 號令修正
公布 49、98~100、103、104、107、2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
2-4、98-1~98-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0960016042 號
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1
3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08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司法院(88)院台廳行一字第 17712 號令
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0 條
     
2.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一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1.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7 條;並自中
華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