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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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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7.27 修正之第 24、52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39 條條文之附表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附檔: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PDF
附表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PDF
附表五: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附表六: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專案許可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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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社會交流
§ 22
第 三 章 專業交流
§ 30
第 四 章 商務活動交流
§ 34
第 五 章 醫療服務交流
§ 40
第 六 章 附則
§ 46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