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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PDF
附表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分類活度一覽表.DOC
附表二 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PDF
附表二 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進出口管制一覽表.DOC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PDF
附表三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保安等級及功能.DOC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PDF
附件一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之規定.DOC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PDF
附件二 第一類、第二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保安計畫內容之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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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申請輸入、轉讓、輸出、過境或轉口之許可
§ 4
第 三 章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5
第 四 章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 35
第 五 章 申請展示或租借之許可
§ 42
第 六 章 管理
§ 47
第 七 章 附則
§ 56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