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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代表 DAVID LIN 與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 FERRY YAHYA 於雅加達簽訂; 並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效期為 5 年;雙方得以書面協議之 方式展延 5 年效期

 
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TETO)與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IETO
)(以下合稱為締約雙方),在考量雙方對友善合作及提升雙邊關係之共
同願望,並認知到農業合作將為雙方的農業、農業綜合企業與經濟發展帶
來共同利益後,亟願在平等互惠之基礎上,促進雙方在農業與農業綜合企
業等多種領域的合作。爰雙方依據各自現行法規,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目的
本協定目的為:
a.促進在農業、農產工業與農業綜合企業發展上的合作。
b.促進在農業、農業綜合企業與農產工業之特定領域的相互諮商
、技術援助交流,與合作計畫。

第二條:合作領域
雙方應在下列領域中發展及合作,尤其是下列項目:
a.糧食與園藝合作;
b.家畜合作;
c.坡地作物;
d.人力資源開發;
e.其他與農業發展相關者。
合作形式、執行地點與行動計畫將由雙方共同討論。

第三條:機制
1.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同意派遣由團長及長期、短期農業
專家所組成之技術團(以下簡稱「該團」)提供印尼農業技術
協助。
2.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將根據第二條與本條所規範的合作
項目與該團就策劃、執行、督導及評估研究與發展等方面共同
合作,以確保該團之方案,符合印尼政府農業發展。

第四條:指定機構
授權下列機構執行此一協定:
a.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TETO)授權臺灣技術團(TTM)
執行此一協定。
b.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IETO)授權各相關省分之相關機
構配合執行此一協定。

第五條:財務義務
在與其國內適當之機構協調後,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同意

1.負擔該團所有人員往返印尼之旅費、在印尼服務期間之各項薪
津、意外及醫療保險費;
2.負擔該團行政費用,包括示範農場之運作成本。但本協定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3.提供該團執行本協定所需之交通工具。
4.提供該團餐費、設備、農事機械、工具、種籽、肥料與殺蟲劑

在與其國內適當之機構協調後,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同意

5.供應該團及人員附有傢俱及水電設備之合適辦公廳及住所,並
負擔該團所有團員及眷屬上述設施所需之例行修繕費用。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任何根據本協定所執行之合作活動成果,均應遵守雙方各自機關
所訂定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與規章。

第七條:循環基金
該團示範農場及共同研究所生產之農產品除供該團人員消費及留
種外,應悉數出售,所得款項應存放於循環基金帳戶,並供運用
於相關合作計畫之支出。

第八條:對口單位
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在與其有關省份之機關協調後,應提
供該團適當之對口單位與當地技術及(或)行政人員。

第九條:諮商會議與檢討
基於以下目的,指定機構應與TETO和IETO任命之成員每年舉行至
少 1 次之諮商會議:
a.就合作活動之進展進行檢討並報告。
b.計畫、協調與建議未來合作之優先次序。
c.針對合作活動、循環基金之使用與計畫擴充地點等項目向 TET
O 及 IETO 做出建議。
d.其他指定機構同意之領域。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有關執行本協定所可能衍生之歧異或爭議,雙方應透過諮商與談
判,以友好之方式尋求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生效、修訂與終止
1.本協定將在雙方簽字後生效,效期為 5 年;雙方得以書面
協議之方式展延 5 年效期。
2.任何對本協定之修訂,只能在經雙方諮商且相互合意以書面
方式向對方確認後,方可為之。
3.本協定可由任一方在協定屆滿 6 個月以前,以書面方式通
知另一方終止之。
4.協定之終止不應影響任何進行中之合作計畫與活動之效力與
持續性,直至協定計畫及執行完成。

簽訂於 2006 年 6 月 29 日;兩份原件均以英文繕寫,同為正本。


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 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辦事處
(TETO) (IETO)


DAVID LIN FERRY YAHYA
臺北駐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 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