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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7 年 04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2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八日、四月二十七日及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駐 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代辦段培龍與聖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賽孟 茲簽換;並溯自七十六年四月六日生效

 
聖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賽孟滋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致中華民國駐
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代辦段培龍第 PM/A9/5 號照會

敬啟者:
關於聖克里斯多福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所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茲請
將該協定中提及之農技團延長兩年。

聖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
賽孟滋【簽字】

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

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代辦段培龍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復聖
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賽孟滋第 Sheng Ke (76) Ⅲ號照會

敬啟者:
接准閣下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照會內開:
「關於聖克里斯多福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所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茲
請將該協定中提及之農技團延長兩年。」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閣下聲述,同意將農技團效期延長兩年,並溯
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辦
段培龍【簽字】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聖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賽孟滋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復中華民
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大使館代辦段培龍第 FA/E24/050 照會

敬啟者:
關於 貴國政府同意將農技團效期延長兩年事,貴代辦一九八七年四月二
十七日照會敬悉,本人茲對 貴國政府之此項友善考慮,表達誠摯之謝意

本人及敝國人民並對農技團給予敝國之珍貴協助謹深致謝忱。
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聖克里斯多福總理兼外交部部長
賽孟滋【簽字】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