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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交通部與索羅門群島環境部氣象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索羅門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與索羅門 群島環境部部長 Samuel Manetoali 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 日生效

 
認知到中華民國與索羅門群島皆對強化氣候變遷、劇烈天氣系統、地震及
海嘯所帶來衝擊之監測、預報及風險管理能力之需求,並為促進相關領域
之發展及應用,中華民國交通部(MOTC)與索羅門群島環境部(MECDM)
(以下稱「雙方」)爰達成以下協議:
第 1 條 合作範圍
1.1 改善地面及高空觀測、海洋觀測、地震觀測及其他觀測系
統,包括系統之規劃與建置。
1.2 依據雙方同意之資料政策,交換各種觀測、監測、預報及
特報、警報資料。
1.3 發展作業技術及系統,包括即時資料顯示系統、資料處理
系統、天氣/氣候監測系統、天氣/氣候預報系統、產品
產製系統、降尺度技術、歷史資料數位化與建立極端天氣
事件及海嘯之預警系統。
1.4 促進天氣與氣候之跨領域研究、應用與服務,包括公共衛
生、水資源管理、農業、漁業、災害風險降低與管理之應
用與服務,以及氣候研究、氣候變遷分析與氣候調適服務

1.5 透過人員技術訓練、經驗分享、技術討論、人員互訪與研
究活動,以提升人力資源發展與能力建構。
1.6 經與 MECDM 所屬之氣象局(SIMS)磋商,MOTC 所屬之
中央氣象局(CWB) 人員得以 SIMS 顧問之身分參與國家
或國際計畫與活動,例如世界氣象組織(WMO) 氣候服務
全球架構相關活動,與其他氣候科學與/或氣候變遷衝擊
調適活動。
1.7 經與 CWB 磋商,SIMS 人員應接受 CWB 提供本條 1.1
至 1.4 項所列領域之專業訓練。
第 2 條 聯絡窗口與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
雙方應指定各自的聯絡窗口,以處理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
「瞭解備忘錄」)架構下所執行之合作事項。
為在相互皆關注之議題上達成階段性目標,雙方應在本瞭解備
忘錄架構之下,共同規劃以一年或多年為期之執行計畫。
第 3 條 費用
本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交流活動所衍生之費用分擔方式由雙方
共同決定之。雙方亦得共同申請國際補助以支付合作活動所需
之費用。
第 4 條 一般條款
4.1 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將遵守雙方有關之法律規定,及視
雙方人員及預算撥付狀況而定。
4.2 由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之合作所衍生專利權申請及智慧財
產權問題,由雙方事先以書面約定。
4.3 在雙方明確表示同意之情形下,本瞭解備忘錄並不排除上
述之合作交流活動涉及第三方之可能性。
第 5 條 協商
本瞭解備忘錄內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決定之。
第 6 條 爭議解決
任何有關解釋或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生之爭議或問題,由雙方
透過協商善意解決。
第 7 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7.1 本瞭解備忘錄將自雙方之後簽署日生效。
7.2 本瞭解備忘錄得以雙方書面同意修正或延長效期。
7.3 本瞭解備忘錄得由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之,本瞭
解備忘錄於該通知送達另一方後 6 個月起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交通部 索羅門群島環境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賀陳旦 Samuel Manetoali
部長 部長

日期:2017/4/28 日期: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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