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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換文(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大韓民國駐中華 民國大使卜魯榮簽換;並於八十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一) 大韓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朴魯榮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照會
逕敬者:
查大韓民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關於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於一九七二年
七月七日在漢城換文,並自同日生效。 (以下簡為本協定)
依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在台北舉行之第六屆韓中海運諮詢委員會議決議,
謹代表大韓民國政府提議修訂本協定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應基於互惠,對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以船舶或航空
器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中華民國所可課徵之所得稅及營業稅。
二 大韓民國政府應基於互惠,對中華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以船舶或航空
器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大韓民國所可課徵之所得稅、法人稅及
加值稅。
三 第一、二項之規定於中華民國或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參加經營船舶
或航空器於國際航運之聯營或合資或任何國際營運機構者亦適用之,
但以該中華民國或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受分配部分之所得為限。
四 就適用本協定而言:
(甲) 第一項所稱「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係指任何依大韓民國稅法為
大韓民國居住者,並依中華民國稅法為非中華民國居住者之個人,
或任何在大韓民國有總機構或主事務所之法人 (包括依大韓民國稅
法視為法人之任何團體) 。
(乙)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係指任何依中華民國稅法為
中華民國居住者,並依大韓民國稅法為非大韓民國居住者之個人,
包括合夥及獨資,或任何在中華民國有總機構或主事務所之法人 (
包括依中華民國稅法視為法人之任何團體) 。
五 一九七二年七月七日在漢城以換文方式簽訂之中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
協定,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終止效力。
六 本協定得於任何時間由兩國政府之一方予以終止之,但至少應於六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在此情形下,本協定應自六個月期限屆滿後次
年之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課稅期間、課稅年度或營業年度起終止效
力。
上述提議如荷 貴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
間關於此事之協定,並自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崇高之敬意
大韓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
朴魯榮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閣下
公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於台北

(二) 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部長錢復覆大韓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朴魯榮照

逕復者:
貴大使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照會內開:
「查大韓民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關於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於一九七二
年七月七日在漢城換文,並自同日生。 (以下稱為本協定)
依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在台北舉行之第六屆韓中海運諮詢委員會議決議,
謹代表大韓民國政府提議修訂本協定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應基於互惠,對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以船舶或航空
器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中華民國所可課徵之所得稅及營業稅。
二 大韓民國政府應基於互惠,對中華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以船舶或航空
器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大韓民國所可課徵之所得稅、法人稅及
加值稅。
三 第一、二項之規定於中華民國或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參加經營船舶
或航空器於國際航運之聯營或合資或任何國際營運機構者亦適用之,
但以該中華民國或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受分配部分之所得為限。
四 就適用本協定而言:
(甲) 第一項所稱「大韓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係指任何依大韓民國稅法為
大韓民國居住者,並依中華民國稅法為非中民國居住者之個人,或
任何大韓民國有總機構或主事務所之法人 (包括依大韓民國稅法視
為法人之任何團體) 。
(乙)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居住者或法人」係指任何依中華民國稅法為
中華民國居住者,並依大韓民國稅法為非大韓民國居住者之個人,
包括合夥及獨資,或任何在中華民國有總機構或主事務所之法人 (
包括依中華民國稅法視為法人之任何團體) 。
五 一九七二年七月七日在漢城以換文方式簽訂之中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
協定,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終止效力。
六 本協定得於任何間由兩國政府之任一方予以終止之,但至少應於六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在此情形下,本協定應自六個月期限屆滿後次
年之一月一日或其後開始之課稅期間、課稅年度或營業年度起終止效
力。
上述提議如荷 貴國政府所接受,本照會與貴部長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
間關於此事之協定,並自 貴部長復照之日起生效。

大韓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
朴魯榮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閣下」

本部長茲代表本國政府接受貴大使之提議,並證實 貴大使來照及本照會
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自一九九一年十
二月十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
此致
大韓民國駐中華民國大使
朴魯榮閣下
公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