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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有關合作打擊毒品買賣及相關犯罪行為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臺灣)外交部長黃志芳與巴拉 圭共和國外交部長拉米雷斯於在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簽署;並自九 十六年十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對全世界非法生產及買賣麻醉
藥品之增加及其濫用同表高度關切,並認知強化合作打擊此項危害之重要
性,爰協議建立預防及戒除藥癮者之措施,條文如後:
第一條:依據本協定,雙方同意對藥癮者之預防、治療、濫用藥物及戒除
,在調查、司法程序及有關協助計畫上進行技術及科學之相互協
助,本協定不影響雙方基於先前條約所生之義務。
第二條:雙方之合作亦包括在雙方經驗領域支援訓練計畫、交換資訊、專
業刊物及一般預防經驗,以改善打擊所有形式之麻醉藥品非法買
賣及相關犯罪行為之效率,同時為求受毒品危害者重新融入社會
,允許專業人士及專家訪視相關機構。
第三條:本協定之合作項目由雙方中央政府機關執行。在中華民國(臺灣
)為法務部調查局,在巴拉圭共和國為緝毒署。
第四條:雙方應共同採取行動根除跨國性之非法毒品買賣活動,惟協議項
目之請求及義務之執行,以雙方國內法規許可之範圍為限。
第五條:雙方承諾由權責機構建立合作及相互協助機制,以預防、控制及
防止非法毒品買賣及相關犯罪行為,並就預防及戒除毒癮者最有
效之方法及機制,進行最廣泛之技術合作。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3 年。除締約一方於效期屆滿
之日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定外,本協定之效力將
於期滿後自動逐次延長,每次 3 年。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繕製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本協定於中華民國(臺灣)96 年 10 月 11 日即西元 2007 年 10 月
11 日在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簽署。


黃志芳 拉米雷斯
中華民國(臺灣) 巴拉圭共和國
外交部長 外交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