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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修正文件一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及五月二十九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35008 號函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
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
4.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具體保障項目為身故保險(含
意外及疾病死亡)、殘疾保險和意外門急診及住院醫療保險;
5.往返交通費;
6.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