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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十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 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013908 號函 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經雙方磋商,議定新增客運航點及班次如下:
一、大陸方面新增淮安、揚州、南通、義烏、延吉、喀什等六個客運定期
航點,各航點每方每週不超過三個往返航班。
二、至今已營運二個日曆月(含)以上的不定期旅遊包機按照每方每週七
個往返航班轉為定期航班,並保留每月三十個往返航班不定期旅遊包
機額度。
三、總班次由每週八百四十個往返航班增為每週八百九十個往返航班,每
方每週增加二十五個往返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