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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行政院第 3388 次院會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12722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本協議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地震防災減災能力,促進
兩岸地震合作與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
岸地震監測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地震監測業務等事宜進行下列交
流合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二、合作事宜
雙方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門進行下列地震監測交流與合作事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透過雙方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
地區地震活動。
就地震監測技術進行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
雙方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一方發布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方商
定方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任一方發生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方。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
速給予回應及協助,雙方可就餘震相關資訊交換意見。
雙方加強地震預測研究的交流,但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對
方可能發生災害性地震的預測訊息。
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人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
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就地震監測的前瞻性發展、地震速報預警的技術開發、地震背景與
前兆分析、地震預測研究及地震監測在防災減災的應用等議題進行
經驗交流與合作開發。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定期交流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經驗,交換最新公眾宣傳資料。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三、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方式:
(一)以合作研究、工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人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
方式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方式。
四、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地震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
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
繫。
五、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工作組應於本
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
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
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
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
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
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