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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簽署;並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即 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第 3117 次會議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92639A 號函予 以核定;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送請立法 院決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70092639 號函送立 法院決議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便利兩岸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空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
下:
一、空中航路
雙方同意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
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
的航路。
二、承運人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
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三、直航航點
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四、定期航班
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五、貨運包機
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六、客運包機
雙方同意在兩岸週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
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七、商務(公務)包機
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
八、準用條款
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
規定。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
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
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空中航路、客貨運包機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