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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2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臺八十二秘字第 15994 號函分 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第 2331 次會議准予備查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以下簡稱海基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以下
簡稱海協) 為建立聯繫與會談制度,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會談
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
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
海基會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
,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
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
地會商。
二 事務協商
雙方同意就兩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協商之事宜,儘速進行專案協商
,並簽署協議。
三 專業小組
雙方同意因業務需要,各自成立經濟小組與綜合事務小組。
四 緊急聯繫
雙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書長作為緊急事件之聯絡人,相互聯繫並採行
適當措施。
五 入出境往來便利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所定之事由,相互給予經商定之兩會會務人員適當
之入出境往來與查驗通關等便利,其具體辦法另行商定。
六 協議履行、變更與終止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七 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八 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辜振甫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 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二 年 四 月 廿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