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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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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影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影事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三、電影片工業設立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四、電影片製作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五、電影片發行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許可證,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4 條
電影片檢查收費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
三百公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
三十分鐘計。
第 5 條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 6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