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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之水質標準,除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
間,其餘標準如左:
一 生化需氧量:一.○
二 懸浮固體:二五
三 總溶解固體物:八○○
四 氟化物 (不包括複離子) :○.八
五 硝酸鹽氮:一○
六 亞硝酸鹽氮:不得檢出
七 氨氮:○.五
八 酚類:○.○○一
九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五
十 氰化物:○.○一
十一、鐵:○.三
十二、錳:○.○五
十三、鋅:五.○
十四、銀:○.○五
十五、鋇:一.○
十六、鎘:○.○一
十七、鉛:○.○五
十八、總鉻:○.○五
十九、六價鉻:○.○一
二十、總汞:○.○○二
廿一 有機汞:不得檢出
廿二 銅:一.○
廿三 鎳:○.一
廿四 硒:○.○五
廿五 砷:○.○五
廿六 氯鹽:二五○
廿七 硫酸鹽:二五○
廿八 總三鹵甲烷:○.一五
廿九 三氯乙烯:○.○○五
三十、四氯化碳:○.○○五
三十一、1,1,1 -- 三氯乙烷:○.二
三十二、1,2 -- 二氯乙烷:○.○○五
三十三、氯乙烯:○.○○二
三十四、苯:○.○○五
三十五、對 -- 二氯苯:○.○七五
三十六、1,1 -- 二氯乙烯:○.○○七
三十七、多氯聯苯:○.○○○一
三十八、總有機磷劑:○.○五
三十九、總氨基甲酸鹽:○.○五
四十、 除草劑:○.一
四十一、安特靈:○.○○○二
四十二、靈丹:○.○○四
四十三、飛佈達及其衍生物:○.○○一
四十四、滴滴涕及其衍生物:○.○○一
四十五、阿特靈及地特靈:○.○○三
四十六、五氯酚及其鹽類:○.○○五
四十七、毒殺芬:○.○○五
四十八、福爾培:○.○五六
四十九、四氯丹:不得檢出
五十、 蓋普丹:○.○一七五
五十一、安殺番:○.○○三
五十二、五氯硝苯:不得檢出
五十三、大腸桿菌群:五○
本標準所列污水各項目限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
如左:
一 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 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三 其餘:毫克/公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