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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促進食品衛生安全,維護國民健康,特
依據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食品衛生安全諮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政策之建議及備詢事項。
二、關於食品衛生安全調查及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食品衛生各種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科學技術之交流事項。
五、關於食品衛生安全重大案件處理之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研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食品
衛生學者專家聘任之。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食品衛生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食品衛生安全
政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衛生安全科技等三至五個工作小組,每小組各
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報由署
長聘兼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
之。
本會為羅致專門人才,襄贊食品衛生安全功能,得聘請國外學者專家三人
至五人為本會顧問。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得比
照辦理。
本會委員、顧問、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