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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電信總局為推展業務,加強服務起見,特指定若干局台設置業務稽查員 (
以下簡稱稽查員) ,受業務部門主管人員之指導,專司電信業務稽查,業
務推廣之責。
稽查員名額,由電信總局視局台業務情形,分別核定之。
稽查員之任用程序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稽查員為專任職,凡充任此項職務者,不得兼辦局台內他項事業。
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 (如附件
一) 備用。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37 頁)
稽查員出勤時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38~17041 頁)
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 (如附件三) ,按日送
呈業務部門主管核閱。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42 頁)
稽查員對用戶之建議或輿論批評,應立即轉知有關單位,參酌改進。
稽查員對移送其他單位研究處理之案件,應隨時追查處理進度及結果。
稽查員應隨時注意對外服務人員之言語態度及工作效率,如發現有工作懈
怠,無故稽延及其他違章舞弊情事,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核辦。
稽查員查得重要事項,如有徇情匿報者,一經查實,除開去其職務外,並
按情節輕重,嚴予處分。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
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
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43 頁)
稽查員准核給職務加給,其等級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稽查員得每月支給出勤車費,其數目由電信總局核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