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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博物館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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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館設典藏課、展覽課及事務課三課,分掌本館各項業務。
第 4 條
典藏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檔案之接收、登記、編目及典藏事項。
二、各國郵政資料文獻之編譯、考訂及出版事項。
三、郵政專業圖書、資料文獻之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四、本館蒐藏書籍、資料、文獻之出借與收回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典藏事項。
第 5 條
展覽課職掌如左:
一、郵政博物、票品之徵求及蒐集事項。
二、郵政博物、票品展出之研究及考訂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之陳列、展出及保管事項。
四、郵政影片、幻燈片、錄音帶之放映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郵政博物之展覽事項。
第 6 條
事務課職掌如左:
一、本館文件之收發、繕校、稽催及保管事項。
二、本館警衛、消防等安全防護與環境清潔衛生維護事項。
三、郵政博物、票品展出、典藏應予配合支援事項。
四、對外連繫及財物、事務管理事項。
五、其他不屬本館各課主管事項。
第 7 條
本館各級人員之職責,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