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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路理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課:業務計劃、改進、督導、考核、品質檢查及成本查定等事項

二、供應課:委銷、簽約、審核、倉儲、調配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事務、出納、產業、保管、福利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
項。
本局餐旅服務總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總經理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二人,襄理之。
本所各課各置課長一人,總務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員一人、稽查、幫工
程司、主任課員、課員、事務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
表定之。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司事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所為辦理餐旅觀光事項,得設下列各單位:
一、車勤服務部並設高雄、花蓮、板橋分部。
二、台北、台中、嘉義、高雄等四餐廳。
三、福隆浴場。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經理一人,車勤服務部置副經理一人,各分
部各置主任一人,浴場置主任一人、車勤服務部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置
主任一人,各餐廳各置勞工安全衛生主任,並置主任事務員、勞工安全管
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事務員、司事、餐廳領班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車勤服務部置會計員一人,各餐廳各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單位│職 稱│員 額│備 註│
├──┼──────────┼───────┼────────┤
│總所│總經理 │一 │ │
│ ├──────────┼───────┼────────┤
│ │協理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 │室主任 │一 │總務室 │
│ ├──────────┼───────┼────────┤
│ │專員 │一 │ │
│ ├──────────┼───────┼────────┤
│ │稽查 │一 │ │
│ ├──────────┼───────┼────────┤
│ │主任課員 │八 │ │
│ ├──────────┼───────┼────────┤
│ │課員 │五 │ │
│ ├──┬───────┼───────┼────────┤
│ │佐級│業務類 │八 │ │
│ ├──┼───────┼───────┼────────┤
│ │士級│業務類 │三 │ │
│ ├──┼───────┼───────┼────────┤
│ │人事│人事室主任 │一 │以下人事人員 │
│ │室 ├───────┼───────┼────────┤
│ │ │主任課員 │二 │ │
│ │ ├───────┼───────┼────────┤
│ │ │課員 │一 │ │
│ ├──┼───────┼───────┼────────┤
│ │會計│會計主任 │一 │以下會計人員 │
│ │室 ├───────┼───────┼────────┤
│ │ │帳務檢查員 │二 │ │
│ │ ├───────┼───────┼────────┤
│ │ │主任課員 │三 │ │
│ │ ├───────┼───────┼────────┤
│ │ │課員 │一 │ │
│ │ ├───────┼───────┼────────┤
│ │ │司事 │一 │ │
│ ├──┼───────┼───────┼────────┤
│ │政風│主任 │一 │以下政風人員 │
│ │ ├───────┼───────┼────────┤
│ │ │主任課員 │二 │ │
├──┼──┴───────┼───────┼────────┤
│各部│經理 │五 │ │
│廳場├──────────┼───────┼────────┤
│ │副經理 │一 │ │
│ ├──────────┼───────┼────────┤
│ │主任 │三 │分部 │
│ ├──────────┼───────┼────────┤
│ │主任事務員 │二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一 (四) │ │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 (一)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 │
│ ├──┬───────┼───────┼────────┤
│ │佐級│業務類 │八 │ │
│ ├──┼───────┼───────┼────────┤
│ │士級│業務類 │七 │ │
│ ├──┴───────┼───────┼────────┤
│ │人事管理員 │一 │ │
│ ├──────────┼───────┼────────┤
│ │會計員 │五 │ │
│ ├──────────┼───────┼────────┤
│ │合計 │七九 (六)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