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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左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設計課:設計規劃研究事項。
二、工務課:施工招標驗收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正
副廠長均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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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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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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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二) │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二 │ │
├───────┼───┼──────────────────┤
│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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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室主任 │一 │ │
├───────┼───┼──────────────────┤
│幫工程司 │四 │ │
├───────┼───┼──────────────────┤
│工務員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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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 │
│理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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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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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跨│業務類 │一 │辦事員一人。 │
│員級├────┼───┼──────────────────┤
│ │技術類 │五 │監工員五人。 │
├──┼────┼───┼──────────────────┤
│佐級│業務類 │一 │書記一人。 │
│士跨├────┼───┼──────────────────┤
│佐級│技術類 │十一 │各類領班十一人。 │
├──┼────┼───┼──────────────────┤
│士級│業務類 │九 │業務工九人。 │
│ ├────┼───┼──────────────────┤
│ │技術類 │七四 │技術工七四人。 │
├──┼────┼───┼──────────────────┤
│人事│主任 │一 │ │
│室 ├────┼───┼──────────────────┤
│ │助理員 │一 │ │
├──┼────┼───┼──────────────────┤
│會計│會計主任│一 │ │
│室 ├────┼───┼──────────────────┤
│ │課員 │一 │ │
│ ├────┼───┼──────────────────┤
│ │辦事員 │一 │ │
├──┼────┼───┼──────────────────┤
│政風│主任 │一 │ │
│室 ├────┼───┼──────────────────┤
│ │助理員 │一 │ │
├──┴────┼───┼──────────────────┤
│合 計│一二八│ │
│ │ (六)│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務職務列│
│ 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會計室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三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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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課長二人 (均由本廠各級工程司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
二人,並置總務室主任、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 、課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定另定之。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