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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舊 70.05.15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及分表之裝置,均依本規
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空調電表應裝置於冷凍主機回路電源側,並應包括有關空調系統之器具。
如冷凍主機分散數處,得分開設置分表,但其個別計量應予合計為一數處
理。
前項空調電表及分表應置於便利抄表及封印之處。
高壓分表裝置圖例,如附圖1;低壓分表裝置圖例,如附圖2。
電表及比流計、比壓計應裝置於2MM厚鐵箱內,並應配裝封印鎖,經防
鏽處理,表箱正面應標示「空調電表」字樣。
高壓分表表箱結構圖,如附圖3及附圖4;低壓分表表箱結構圖,如附圖
5。
PTCT之二次線應採用3/C或4/C5.5平方公釐PVC電纜。
PTCT一、二次側端子及端子盒應妥加包紮封印。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所用之表計應符合左列規格:
一、瓦時計:3∮3w11○v5A附CTPT。
3∮4w11○v5A附CTPT。
3∮3w22○v5A附CTPT。另1○A,15A,3○A,6
○A。
3∮4w22○v5A附CT,另15A,3○A。
二、比壓計 (PT) :24○○○ 12○v,72○○ 12○v,36
○○ 12○v。
三、比流計 (CT) :25KV級:/5A,5○/5A,1○○/5A
,2○○/5A。
15KV級:2○/5A,3○/5A,5○/5A,1○○/5A
,2○○/5A,4○○/5A。
6○○V級:2○○/5A,4○○/5A,6○○/5A、8○○
/5A,1○○○/5A,12○○/5A。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