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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推行國際標準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ISO) 所制定之 ISO-4001 環境管理系統,並促使我國環境管理
系統國際化,以提昇我國環境管理系統水準,並期達到國際間相互承認,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以製造業及服務業廠商為認可登錄之對象。
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商品檢驗局 (以
下簡稱商檢局) 提出申請。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由商檢局依 ISO-4001 規定項目評鑑。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經評鑑結果符合登錄標準者,商檢局就其評鑑範圍,發
給認可登錄證明書,並許可其使用認可登錄標準。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
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商檢局對前項申請變更之事項,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評鑑。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滅失或遺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商檢局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向商檢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商檢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或使用認可登錄標誌,而逕行冒用或
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經評鑑未認可之廠商,得於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評一次。
商檢局對於認可登錄之廠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況
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業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考評。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商檢局應通知限期改善,改善不得逾一個月
,期滿後,商檢局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可登
錄。
經評鑑或複評未認可之廠商,自核定次日起二個月後得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經商檢局核定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四個月後得重新
申請認可登錄。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商檢局得視情節輕重,增
加追查次數或註銷其認可登錄。
經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將停工或停業之原因及
預定復工或復業之日期,於停工或停業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商檢局當
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停工或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或復業者,得於期滿前向商檢
局當地檢驗機構(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延長一次,並副知商檢局。
前二項停工或停業之廠商於復工或復業時,應向商檢局當地檢驗機構 (或
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未依前三項規定申報者或逾期未復工或復業者,商檢局得註銷認可登錄。
取得認可登錄之製造業廠商遷移廠址者,應重新申請認可登錄。
本辦法廠商評鑑及追查作業,由商檢局或其指定機構訓練合格之評審員擔
任之。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左:
一、申請費: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
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台幣一
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加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
費、什支費。
前項費用,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不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
定繳納,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註銷其認可登錄。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廠商認可登錄之產業別及其登錄範圍、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
廠商登錄申請書、認可登錄標準、評鑑程序、追查程序及有關表格格式,
由商檢局另訂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經濟部定之。
本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