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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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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行政科。
第 5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訓練事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二、輔導計畫之研究、規劃與執行;學員報到、生活輔導、勤惰管理及退訓之處理。
三、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行政機關(構)與事業機構職能、管理策略等訓練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四、與國內外公私訓練機關(構)交流、聯繫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五、本部經貿培訓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外賓接待及學員膳宿管理。
六、不屬其他科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主計員,由本部會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