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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
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
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本法所稱大眾傳播業,指下列事業: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
業。
三、無線廣播、無線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本法有關大眾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稽查及處分業務之主管機關如
附表一。

附表一
大眾傳播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業務主管機關
┌───────┬──────┬─────┬────┬────┐
│ │受理申請登記│執照之發給│稽查取締│行政處分│
├───────┼──────┼─────┼────┼────┤
│報社、通訊社、│直轄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直轄市政│
│雜誌社、圖書出│縣 (市) 政府│府或縣 (市│府或縣 (│府或縣 (│
│版業及有聲出版│ │) 政府 │市) 政府│市) 政府│
│業 │ │ │ │ │
├───────┼──────┼─────┼────┼────┤
│電影片製作業、│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電影片發行業、│ │ │ │ │
│電影工業 │ │ │ │ │
├───────┼──────┼─────┼────┼────┤
│電影片映演業 │直轄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新聞局 │
│ │縣 (市) 政府│或縣 (市) │府、縣 (│ │
│ │ │政 府│市) 政府│ │
│ │ │ │及新聞局│ │
├───────┼──────┼─────┼────┼────┤
│無線廣播業 │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
│無線電視業 │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
│廣播電視節目 │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業 │ │ │ │ │
├───────┼──────┼─────┼────┼────┤
│廣播電視廣告 │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業 │ │ │ │ │
├───────┼──────┼─────┼────┼────┤
│錄影節目帶業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新聞局 │
│ │或縣 (市) │或縣 (市) │府、縣 (│ │
│ │政府 │政府代發新│市) 政府│ │
│ │ │聞局製作) │及新聞局│ │
├───────┼──────┼─────┼────┼────┤
│有線電視節目播│新 聞 局 │新 聞 局│直轄市政│直轄市政│
│送系統 │ │ │府、縣 (│府、縣 (│
│ │ │ │市) 政府│市) 政府│
├───────┼──────┼─────┼────┼────┤
│有線廣播電視系│新 聞 局 │新 聞 局│直轄市政│直轄市政│
│統經營者 │ │ │府、縣 (│府、縣 (│
│ │ │ │市) 政府│市) 政府│
├───────┼──────┼─────┼────┼────┤
│衛星廣播電視事│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業 │ │ │ │ │
├───────┼──────┼─────┼────┼────┤
│境外衛星廣播電│新 聞 局 │新 聞 局│新聞局 │新聞局 │
│視事業 │ │ │ │ │
└───────┴──────┴─────┴────┴────┘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
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變更) 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本欄得為二項以上特定目的之登記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七、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八、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九、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無國際傳遞個人資料者免填)

   名稱:        國別:     代表人姓名:

   收受處所地址:

   __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姓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如附件一)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

附表二: (本表適用於大眾傳播業須申報數項檔案名稱時,代替原附表二
格式,並得以之為原附表二之附件「說明二」應公告事項表) 為申請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依法填報下列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 申請人 (事業) :
事業類別: 事業名稱: (蓋章) 事業住所:

負責人: (蓋章) 負責人住所:

┌─┬─┬──┬─┬─┬─┬─┬─┬─────┬────┬──┐
│編│個│個人│個│個│個│個│個│國際傳遞個│個人資料│個人│
│ │人│資料│人│人│人│人│人│人資料之直│檔案維護│資料│
│ │資│檔案│資│資│資│資│資│接收受者 │負責人姓│檔案│
│ │料│保有│料│料│料│料│料│ │名 │安全│
│ │檔│之特│之│之│檔│之│檔│ │ │維護│
│ │案│定目│類│範│案│蒐│案│ │ │計畫│
│ │名│的 │別│圍│之│集│之│ │ │ │
│ │稱│ │ │ │保│方│利│ │ │ │
│ │ │ │ │ │有│法│用│ │ │ │
│ │ │ │ │ │期│ │範│ │ │ │
│號│ │ │ │ │限│ │圍│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 │國別: │ │如附│
│一│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 │國別: │ │如附│
│二│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 │國別: │ │如附│
│三│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 │國別: │ │如附│
│四│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附件一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壹 為確保本事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依法指定專人依下述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貳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
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
鎖。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五) 其他規定: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 其他規定: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資查詢用。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 其他規定: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三) 其他規定:

函 (發文日期字號)
受文者: 政府公報
主 旨:為依法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事項,請將說明二所列事項
登載於 貴公報。
說 明:一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應公告事項如左:
(一) 申請人事業名稱:
事務所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住居所:
(二)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五) 個人資料之範圍:
(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七)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八)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九)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1 名稱 2 國別:
3 代表人姓名: 4 收受處所:
(十)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發文機關戳)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
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
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
管機關。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
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業務終止事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ˍˍ
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1 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ˍˍ
  銷毀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ˍˍ
  2 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  □贈與  □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屬性:□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地點: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
當事人向大眾傳播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
表四) ,並檢附應備文件。
大眾傳播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
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表四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一、申請人 (即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

二、受申請人。
事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負 責 人:________________
檔案處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事項及說明。
1.請求事項 (得多選)
□查詢 □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
□請求更正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2.說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署: 負責人簽署:

申 請 日 期:中 華 民 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應檢附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
資料之足資釋明證據。
二、申請人可利用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
機設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
三、大眾傳播業於必要時,得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四、申請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免徵費用,請求製給複製本,以每張報
表紙 (或影印紙) 新台幣十元計,於發給複製本時繳交費用。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不予記載者。
二、有妨害業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四、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五、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當事人對於大眾傳播業拒絕其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得依本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為前項之請求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事項,由當事人署名:
一、請求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二、大眾傳播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三、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五、受理請求之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請求處理時,得向大眾傳播業要求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
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
上鎖。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