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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中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採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蒐集、分類及編目。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建檔及目錄維護。
三、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閱典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閱覽及出借。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典藏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閱典事項。
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利用。
二、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參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參考諮詢資料之蒐集、編輯、整理及運用。
二、國內外館際合作。
三、其他有關參考事項。
視聽教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推廣。
二、視聽器材之管理及運用。
三、其他有關視聽教育事項。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輔導策劃。
二、圖書館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
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設黎明分館,辦理分館圖書資訊之閱覽、出借、典藏及維護。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