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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適應海外需要,特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設立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 (以下稱簡本校) 。
本校以通訊及視聽教學方式辦理函授教學,教導海外華僑、華裔、華人研
習中華文化、科學知識、生活技能及華文教育為宗旨。
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學
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學生。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校務。
本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招生、入學審查、註冊及學籍調查事項。
二、學生課務指導、學業考核、成績保管及結業事項。
三、平面與電子講義、教材、刊物等之編審、製作、出版、寄發及控管事
項。
四、與各科講義教材之編撰及評閱教師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輔導設立面授班、同學會及舉辦課程研習活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函授事項。
本校置祕書一人,承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工作計畫、會議記錄及校
長交辦事項。
本校置組長一人,教師、組員及書記若干人,視業務需要配置之。
(刪除)
本校人事、會計由本會人事室、會計室兼辦之。
本校各級工作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聘用之。
本校課程由本校訂定,並報本會核備。
本校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
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外
專家學者擔任之。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
本校免收學雜費,但學生請託代辦有關教學事項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
本校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