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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