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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