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四項
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商請有關機關派員及聘請社會公正人士擔
任。並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為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員
兼任。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之聘期為一年。
本會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并擔任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
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境案件,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不予許可者,除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記救
濟程序通知申請人外,並於同日檢附通知書副本送請本會審核。
本會召開審核會議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已依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者,本會不予審核。
本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如無未經許可案件時,得不召開會議。
本會決議事項移由境管局依法處理。
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或
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