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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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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換文(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臺灣)大 使館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於德古西嘉巴市簽換;並自一百零九年五 月二十五日生效

 
DE/ROC(Taiwan)/109/002 號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敬向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申致候忱,併請參照
2016 年 7 月 1 日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
術合作協定」,以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 2019 年 5 月 3 日第 67-
DGAJTC-2019 號函確認雙方政府透過換文修正上揭協定條文。

基於兩國人民深厚之友誼及傳統合作關係,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謹透過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向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提請修正上揭協定第三條及
第五條條文如下:

- 修正第三條第六款
「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透過其國際合作機構“財團法人國際合
作發展基金會”(TaiwanICDF)恢復派遣一由團長及技術合作專家組成
之技術團赴宏都拉斯共和國執行由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
- 修正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
「(一)為便利公務及日常活動,豁免中華民國專家免稅及購買公務及
自用車輛,並免課徵所有相關稅捐。同時,技術團公務車及專家自用車
輛將獲發”國際組織”(MI)車牌」。

鑒此,上述提議倘獲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同意,本節略及宏都拉斯共和
國外交部復略確認後,即構成宏都拉斯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臺灣)兩國政
府同意本次協定之修正,並自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復略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謹先向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迅予惠復致謝,並
重申最崇高敬意。

德古西嘉巴市,2020 年 2 月 28 日
 此致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
德古西嘉巴市


DGAJTC/2020/14 號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敬向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申致候忱,復
貴館 DE/ROC (Taiwan)/109/002 號略有關 2016 年 7 月 1 日簽署
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以及宏都拉
斯共和國外交部 2019 年 5 月 3 日第 67-DGAJTC-2019 號函確認雙方
政府透過換文修正上揭協定條文,提議修正上揭協定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
如下:
- 修正第三條第六款
「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透過其國際合作機構“財團法人國際合
作發展基金會”(TaiwanICDF)恢復派遣一由團長及技術合作專家組成
之技術團赴宏都拉斯共和國執行由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
- 修正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
「(一)為便利公務及日常活動,豁免中華民國專家免稅及購買公務及
自用車輛,並免課徵所有相關稅捐。同時,技術團公務車及專家自用車
輛將獲發”國際組織”(MI)車牌」。

鑒此,依據前述技術合作協定第十條第二款,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略復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以,宏都拉斯政府同意貴館 2020 年 2 月 28
日 DE/ROC (Taiwan)/109/002 號略所議,即該略及本節略構成貴我雙
方政府於 2016 年 7 月 1 日簽署之技術合作協定之一部分,並即日生
效。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謹向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申致最崇高敬
意。

德古西嘉巴市,2020 年 5 月 25 日
 此致
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
本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