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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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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與匈牙利貿易辦事處農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匈牙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代表陶文隆與匈牙利 貿易辦事處代表雷文德於匈牙利布達佩斯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九月二 日生效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與匈牙利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分別稱「
一方」,

確信在農業、牧業、林業及漁業領域需要有效合作,以強化經濟及社會發
展;

認知彼此在提倡及鼓勵農業、牧業、林業及漁業領域之發展,以及在共同
興趣領域內互惠合作;

爰達成下列瞭解:

第一條 合作發展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雙方將致力推動農業、牧業、林業及漁業與
環境永續等領域之雙邊合作,並對各相關領域民間部門之合作予
以特別考量。
第二條 主管機關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主管機關為: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所代表之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匈牙利貿易辦事處所代表之匈牙
利農業部。
第三條 直接合作之鼓勵及推廣
1.雙方將鼓勵及提倡科技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間之直接合作。
2.雙方應互相通知對本瞭解備忘錄有興趣之相關企業和組織。
3.雙方得於必要時,在本瞭解備忘錄之架構及符合現行國內法規
下,締結適當之執行文件。
4.雙方將共同決定聯合研究計畫之主題、財務規範與條件、合作
活動成果之使用,及其他相關議題。
5.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應符合雙方現行之國內法規及可獲得之資
金額度。
第四條 合作範疇
雙方之合作如下:
1.人員互訪、資訊及技術交流與訓練以促進雙方共同關切議題之
合作;
2.檢討與討論符合雙方共同利益與任何雙邊有待解決之議題;
3.經由臺灣與匈牙利之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鼓勵雙方技術合作
,促進研究與訓練活動以及商業形式之技術轉移與交流;
4.促進產業界代表間之合作,以增進在農業與農企業商業上之聯
繫與互動;
5.擴展農業貿易。
第五條 農業、牧業、林業及漁業合作專家諮詢
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雙方將考量成立農業、牧業、林業及漁業
合作專家諮詢團透過不定期會議或類似活動,達到功能如下:
1.考量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時之政策相關事宜;
2.考量在學術與財務上之可行性,確認雙方關注之優先領域;
3.為個別科技合作領域設立永久或特別專家小組,且於必要時聘
請專家協助諮詢團之工作;
4.追蹤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進展;及
5.提出加強本瞭解備忘錄合作範圍及品質之特定措施。
專家諮詢團可討論與檢討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以及本瞭解備忘
錄本身。除非共同同意另作安排,雙方將各自負擔參與此等會議
之相關費用。
第六條 諮商
因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引發之歧見,雙方將本諸善意諮商解決。
第七條 生效、修正與終止
1.本瞭解備忘錄自最終簽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於 6 個月前
以書面事先通知對方終止意願而予以終止。
2.依本瞭解備忘錄由雙方已同意之既有之任何活動、計畫,或其
他合作將不受本瞭解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3.本瞭解備忘錄可在任何時間由雙方以書面換函表示同意而修正
,修正自換函之最後簽署日起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約本一式兩份。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 匈牙利貿易辦事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陶文隆 雷文德
代表 代表

(日期)2014 年 9 月 2 日 (日期)2014 年 9 月 2 日
(地點)布達佩斯,匈牙利 (地點)布達佩斯,匈牙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