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10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宏都拉斯酪梨健康種苗繁殖計畫」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 共和國大使郭永樑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 部部長巴斯於宏都拉斯共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五日生效

 
為加強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執行「宏都
拉斯酪梨健康種苗繁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中華民國政府及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分別透過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郭永樑大使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巴斯部長(JACOBO ALBERTO PAZ
BODDEN),同意簽署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條文如次:
第一條 計畫目標
協助宏都拉斯共和國建立酪梨 Hass 品種之健康種苗生產中心,
強化技術人員知識及種苗中心營運管理能力;透過增進宏都拉斯
酪梨產量及可掌控之價格,減少對進口之依賴,進而提高農民收
入、改善生計。
第二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預算共計 1,501,000 美元。中華民國政府提供
976,500 美元,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提供 524,500 美元。
第三條 計畫執行
為執行本計畫,雙方應制定工作計畫書暨預算書,以及計畫運作
管理要點。
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議定之年度計畫,編列總計 976,500 美元之計畫
預算。
二、在前項預算中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 1
名計畫經理(由宏都拉斯馬鈴薯健康種薯繁殖計畫經理兼任
)及 2 名技術人員之薪資、保險、來回機票、公務車輛、
房租、福利及退休準備基基金等,以及短期專家於本計畫期
間考察之費用。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依據每季計畫執行報告與進度,由宏都拉
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函請撥款,在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
國大使館收受並審核業務季報及財務報告無誤後,將本計畫
預算撥付至在宏都拉斯共和國銀行為執行本計畫所開立之美
金專戶。
四、中華民國政府將指派 1 名計畫經理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
規劃、協調、管理及將本計畫推展方法及酪梨健康種苗繁殖
及苗圃營運管理技術轉移予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並
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提供計畫
諮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負責督
導。
第五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一、為本計畫編列總計 524,500 美元之計畫預算。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由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負責監督、管
理與執行。
三、為本計畫之管理與經費執行,指派 1 名計畫協調人偕中華
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依據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現行法
規共同開立本計畫美金專戶,並應於開戶後將上述專戶名稱
及帳號告知中華民國政府,俾利匯撥經費以執行本計畫。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所有支出及開銷均應事先得到中華民國政府
指派之計畫經理同意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名後,始能動支。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指派以下人員配合
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 名:
1.作為本計畫聯絡人,並與中華民國政府之計畫經理共同
負責籌組及監督本計畫所需之工作團隊,以確保本計畫
之執行及進度。
2.依據雙方制定之選擇標準,與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
經理共同篩選本計畫受益人。
3.負責撰寫本計畫執行進度業務季報及年度報告,並經計
畫經理審閱同意後提送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及中
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
4.與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共同訂定本計畫之運作
與程序。
5.負責蒐集及統計本計畫成效分析所需資料。
(二)技術人員 6 名:
1.指派一支技術團隊,包括種苗繁殖站經營管理人員 1
名、育苗與苗圃管理技術人員 1 名、技術助理 1 名
,田間技術栽培推廣人員 3 名。
2.與中華民國政府技術人員共同提供本計畫相關技術輔導

3.依據受益人選擇標準及申請格式,與中華民國政府技術
人員共同受理及初步評估本計畫協助申請案,併同審核
意見交予雙方之計畫經理與計畫協調人裁決。
4.與中華民國政府技術人員共同提供本計畫受益人技術訓
練與協助。
六、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畜牧部農牧科技局負責本計畫業務及財
務執行,以及該部指派人力之薪資與差旅費用之給付,並監
督本計畫工作時程。
七、提供可耕種土地區域,以用於母本種源圃及苗場之設置。
八、提供田間作業後勤協助。
九、提供場地建構隧道式遮陰棚、高架床、倉庫、集貨場及灌溉
系統。
十、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技術人員及專家備有水
電之辦公室。
十一、按季向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提出計畫撥款申
請、業務及財務報告(含收支明細表)。
十二、確保本計畫依據年度營運計畫書及採購計畫之執行基金在
相應之財政年度指定預算內使用。
十三、負責採購、管理及維護本計畫專供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
畫經理及 2 名技術人員使用之 3 部機車及辦公設備。
第六條 計畫專戶
為執行本計畫,雙方應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境內銀行開立本計畫美
金專戶,由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指派之計畫協調人 2 人共同開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執行完畢
後,負責關閉該專戶。
第七條 中華民國派遣人員之豁免及禮遇
一、為執行本計畫需要,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同意提供中華民國
政府派遣執行本計畫之人員及其同行眷屬以下特權、豁免及
便利:
(一)給予在宏都拉斯共和國服務期間內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並發給簽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免課徵服務期間之以下稅賦:
1.宏都拉斯共和國出入境相關稅賦。
2.免課徵個人及家庭用品之進口稅賦。
3.免課徵薪資所得稅。
4.給予不低於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在宏都拉斯共和國服務
之專家及技術人員所享有之特權及豁免待遇。
二、於符合宏都拉斯共和國現行法令規範下,豁免中華民國政府
因執行本計畫需要所提供物品與設備之一切港口稅、關稅、
其他稅捐及海關查驗程序,以及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境內採購
物品及設備之購物加值稅及其他相關稅賦。
第八條 爭端解決
本瞭解備忘錄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分歧,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
解決。
第九條 生效及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止
,並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及書面同意延長。
第十條 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發生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包括:一方於 6 個月前
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未履行本瞭解備忘錄、或發生不可抗力因
素時,任一方得以書面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一經終止,尚未撥付
之款項將停止撥付,且剩餘款項應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製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2015 年 10 月 15 日於宏都拉斯共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郭永樑 巴斯
中華民國駐 宏都拉斯共和國
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 農業畜牧部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