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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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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有關多明尼加溫室栽培蔬菜健康管理與產品安全檢測計畫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湯 繼仁與多明尼加共和國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長孟塔斯於多明尼加共和國聖 多明哥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為加強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兩國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執行「
多明尼加溫室栽培蔬菜健康管理與產品安全檢測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同意
簽署本協定。
第一條 計畫目標
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建立及強化蔬菜農藥管理機制,提升溫
室栽培蔬菜健康管理之方式及設備與產品安全檢測能力,發展適
合多明尼加之溫室設備及栽培技術,提升溫室栽培作物單位產量
,降低外銷蔬菜產品農藥檢測退櫃率,並提升蔬菜產品出口產值

第二條 執行依據
為執行本計畫,雙方應制定工作計畫書暨預算書,以及本計畫運
作管理要點。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預算共計 2,201,652.00 美元,將依據雙方同意
之年度計畫編列預算。
第四條 執行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分別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
發展基金會及多明尼加共和國農業部農林試驗所(以下簡稱「農
林試驗所」)為本計畫執行機關。
第五條 銀行專戶
一、為執行本計畫,雙方同意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現行法規,以
本計畫名稱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分別開立
美金及多幣銀行專戶各一,以辦理撥款、匯兌及其他與本計
畫相關之財務作業。
二、多明尼加共和國財政部准許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境內銀行開立
本計畫美金及多幣銀行專戶並提供開戶所需之文件。農林試
驗所應立即將上述銀行專戶名稱及帳號以書面告知多明尼加
共和國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以下簡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
)並轉知中華民國政府。
三、上述銀行專戶應由雙方分別指定之計畫經理及計畫協調人共
同開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負責關閉該銀行專
戶。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銀行專戶之所有支出及開銷均應經雙方指
定之計畫經理及計畫協調人同意並簽署相關證明文件後,始
得動支或核銷。
五、本計畫期滿後,倘銀行專戶於支應應付款項後仍有餘款,應
經雙方協商使用及管理規範後,始得支用於本計畫相關業務
上;倘無,剩餘款項將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第六條 收入之管理
本計畫相關業務之收入應歸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所有,並應存放
於雙方同意之銀行專戶內。該銀行專戶僅能使用於本計畫相關業
務,由雙方協商訂定銀行專戶之管理及規範。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編列總計 1,901,652.00 美元之
計畫預算。
二、在前項預算中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 1
名計畫經理及 1 名技術人員之薪資、醫療、保險、來回機
票、津貼及退休準備金等,以及 5 名短期專家及業務評估
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考察之費用。
三、中華民國政府派遣 1 名計畫經理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規
劃、協調及管控工作,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技術
人員及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及每季計畫執行
進度,在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收受、審核及同
意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透過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
稱「外交部」)轉送之業務暨財務季報後,將季報預算款項
撥付至本計畫美金專戶。
四.一、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收到並完成審核後約
5 個工作天內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負責
督導。
第八條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編列總計 300,000 美元之計畫
預算。
二、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現行有關追蹤國際合
作事務與計畫之第 496-06 號法令及其第 231-07 號施行細
則所賦予之職權,負責追蹤及監督本計畫之執行。計畫結束
後,農林試驗所須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報本計畫經費使用
及成果報告,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送請外交部將報告轉送中
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並由外交部留存一份報告
副本。
三、農林試驗所負責支付本計畫當地工作團隊所需人事及差旅費
用,確保本計畫依據計畫書及採購計畫正確執行各項預算,
並負責監督本計畫業務及財務執行進度。
四、農林試驗所須按季向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提交
業務及財務報告(含收支明細表),以申請下一季撥款。上
述報告由農林試驗所透過經濟計畫暨發展部經外交部轉送中
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經濟計畫暨發展部將協調
外交部及農林試驗所執行本計畫年度財務審查。
四.一、農林試驗所於本計畫每季執行完畢後至遲 5 日內向經
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出季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於收到農
林試驗所報告後 2 個工作天內,將季報透過外交部函
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
五、農林試驗所指派以下人員配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 名
1.作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本計畫當地團隊之工作規劃,
並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訂定本計畫運作
管理要點,定期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成果,以確保及管
控本計畫之推動。
2.負責撰寫業務暨財務季報及年報,經中華民國政府派遣
之計畫經理審閱同意後,提交農林試驗所轉送經濟計畫
暨發展部,其後透過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
和國大使館,以利雙方政府監督及掌握本計畫執行進度

3.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指派會計及出納,
以管理本計畫銀行專戶,彙整本計畫收支以製作財務季
報,內容包括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銀行對帳單、
計畫經費平衡表等相關文件,並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現
行會計法令辦理。
4.蒐集本計畫統計及分析等資料以評估執行成效。
(二)技術人員7名
1.農林試驗所指派當地技術團隊,包括生化農藥殘留篩檢
技術人員 2 名、溫室效能比較與推廣人員 1 名、優
良生產規範講習訓練人員 4 名。
2.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共同提供本
計畫載明之技術輔導。
六、農林試驗所應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技術人員
、短期專家及業務評估人員所需之辦公室及辦公設備、宿舍
、交通及水電。
七、農林試驗所應負責採購及維護本計畫使用之辦公設備及車輛
2 部,以供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及技術人員使用;
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及技術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亦
得管理前述辦公設備及車輛。農林試驗所另提供 1 部車輛
供計畫協調人使用。
八、農林試驗所負責向相關機關申辦所需貨物、設備及材料進口
或出口,以及免稅與內陸運輸等所有手續,以確保本計畫之
執行。
第九條 人員便利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應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人員與其眷屬於服
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必要之保護以及與其他國際機構同
等優惠之待遇。
第十條 採購
一、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執行之本計畫相關採購,應依多明尼加共
和國現行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雙方同意優先向臺灣廠商採購本計畫所需之相關設備與機具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執行本計畫之任何資料文件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未經雙方同意
,不得揭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條 協定之生效、展延及終止
一、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 3 年。
二、本協定之修正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展延效期。
四、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以協商方式解
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製正本 2 份,2 種文本同一作準。2015
年 12 月 22 日於多明尼加共和國聖多明哥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湯繼仁 孟塔斯
中華民國駐 多明尼加共和國
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 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