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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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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06 年 09 月 2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駐聖文森國特命全 權大使程豫台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林業漁業部部長丹尼爾於聖文森國京 斯頓簽署;本協定溯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 止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以下簡稱乙方)與聖文森國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為增進雙邊友好關係並促進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
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A.在限量原則下於小型農場研究密集耕作技術,期能投入較少資
本而獲得農作物與牲畜最大產量,以及經雙方同意之新技術合
作計畫(如水產養殖),進而減少輸入。
B.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系統,以增加土地之生產力

C.達成一定之生產水準,以確保全年營養之妥適需求,並有剩餘
產品出售,以增加收入。
D.以示範方式說明如何達成 A 項至 C 項之目標。
第二條 本計畫包括:
A.研究
1.於全年生產作業系統下,測定運用氣候及土壤條件以產生最
佳成果。
2.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3.發展小農場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系統。
4.利用現有之小農具(手力及動力)以測定最適合當地之農具

B.訓練
1.臺灣及聖文森國之技術人員將訓練參與本計畫之農民及其他
團體使用新技術。
2.雙方將合作編製教材。
C.報告
1.報告及評估將按季提出,惟未獲甲方同意前不得對外發表。
2.完整紀錄投入及產出,以確認農場運作之經濟可行性。
第三條 A.雙方同意續設技術團(以下簡稱該團),該團將由計畫所需之
農業專家及技術人員組成。
B.上述技術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乙方應另派新技術人員接替。
C.乙方應負擔該團人員往返聖文森國之旅費及服務期間之薪資。
D.甲方應免徵上述薪資之一切當地居留稅捐,以及該團人員入境
一年內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並
給予該團人員及其眷屬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出入境之便利。該
團人員進出口個人及家庭所需之車輛時,免徵一切關稅、稅捐
及其他費用。
前述車輛倘於四年內出讓時仍需負擔相關之關稅、稅捐及其他費
用。該團人員可申請外交人員用車牌。
第四條 A.乙方應提供該團所需購自臺灣之農具及種籽,並運送至聖文森
國。
B.上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文森國港口後,甲方應免徵其關稅、稅
捐及其他費用,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負
責當地運送事宜。
C.該團於任務終止時,上述農具應贈予甲方。
第五條 甲方應供給該團示範農場、助理專業職員、辦公設備與相關服務
、非臺灣生產之農具及種籽如服肥料與農藥。甲方亦須提供具有
家具設備之技術團人員住宅及公務所需之交通。
第六條 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農業品,除部分供該團人員自食及育種所需
之適當部分者外,其餘應送交甲方處理。甲方得將包括果苗及水
果之農產品低價配售當地農民或售予一般大眾。出售所得將以循
環基金型式控存,由甲方與該團共同管理,用以支應本技術合作
計畫。
第七條 甲方應指派聯絡員一人,以提供該團各種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該團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限應自該團抵達聖文森國之日起算,依完
成各項計畫所需時間推估。是項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書面同意
,得予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溯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08 年 8 月 30 日止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臺
灣)95 年 9 月 20 日即公曆 2006 年 9 月 20 日訂於聖文森國京斯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駐聖文森國特命全權大使
程豫台


聖文森國政府代表
農業林業漁業部部長
丹尼爾



節略編號:95070
中華民國(台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茲謹向聖文森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致
意,並引述貴部第 466/2006 號節略有關「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聖文
森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

本館茲轉達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已同意聖文森國政府前引節略所附之協
定草案內容,並謹建議兩國政府正式名銜於第一次述名後於協定中續以甲
方及乙方分別指涉,另於第一條第二點強調引進新方法「以增加土地之生
產力」。

本館謹代表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已備妥與代表聖文森國政府之農業、林
業及漁業部簽署該協定,茲檢送該協定英文暨中文約本各二份以供簽署,
二種語言版本同具效力。

中華民國(台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謹向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申
致崇高之敬意。
京斯頓
2006 年 9 月 18 日



節略編號:564/2006
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茲謹向中華民國(台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
致意,並引述貴館 2006 年 9 月 18 日第 95070 號節略有關「中華民
國(台灣)政府與聖文森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本部對於該修正草
案內容敬表無反對意見。
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謹向中華民國(台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申
致崇高之敬意。
京斯頓
2006 年 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