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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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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歐鴻鍊與聖露西亞政 府農業部部長喬瑟夫於臺北市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
關係並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一、研究並示範在小型農場上,採用需較少資本之密集耕作技術
,以期於有限之面積上可獲得最大產量之蔬菜、水產養殖、
花卉、水果及家畜,進而減少輸入。
二、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以增加改良土地之生產
力。
三、達成一定之生產水準,以確保全年有充分之營養,並有剩餘
產品出售,增加收入。
四、以示範方法說明如何達成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目標。
五、經雙方同意得增加技術合作計畫之項目及種類。
第二條 本計畫包括:
一、研究
(甲)測定於全年生產作業方式下,氣候及土壤條件應如何有效
利用,方可產生最佳效果。
(乙)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丙)引進相關技術改善農作儲存及飼養計畫。
(丁)建立小農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方式。
(戊)利用現有之小農具(手力及動力)以測定最適合本地之農
具。
(己)示範利用當地農產進行食品加工。
二、訓練
(甲)中華民國及聖露西亞專家將使用新技術訓練參與本計畫之
農民及其他農民團體。
(乙)雙方將合作共同編製教材。
三、報告及評估
(甲)報告及評估應按期提出,於未獲地主國政府同意前不得發
表任何資料。
(乙)投資及生產之完整紀錄應予保持,以瞭解農場作業之經濟
活動力。
第三條
一、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技術團至聖露西亞服務,技術團將
由具有農業各項計畫所需專長之技術專家組成。
二、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技術團人員往返聖露西亞之旅費及在聖
露西亞服務期間之薪資。
三、聖露西亞政府應豁免上述薪資之一切居留稅及地方稅,以及
技術團人員入境 1 年內所攜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關稅
、稅捐及其他規費,並給予技術團人員及其眷屬於聖露西亞
服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
四、技術團人員進口及出口個人及家庭所需之車輛應予免徵關稅
、稅捐及其他規費。前述車輛倘於 3 年內處分,應補繳相
關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技術團人員應獲准於其車輛懸掛
外交車牌。
第四條
一、中華民國政府將供應技術團所需來自中華民國之農具及種籽
,並運往聖露西亞。
二、上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露西亞港口後,聖露西亞政府應豁免
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支付其倉租、規費及其他有關費
用,並負責運送事宜。
第五條
一、聖露西亞政府應供給技術團示範農場、助理專業職員、辦公
設備及相關服務,以及業務所需但非由中華民國生產之農具
及種籽等。
二、聖露西亞政府將提供技術團人員每月房租津貼至多東加勒比
幣 2,000 元,以協助租賃住所。
第六條 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農產品除供技術團人員自食及留種外,其餘
應悉數出售。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種籽、水果等產品得以低價售
予推廣農民及一般大眾。出售所得收入應存放於循環基金專戶,
並由雙方共同管理,循環基金應使用於與合作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七條 聖露西亞政府應派聯絡官員 1 人,以提供技術團各種必要之協
助。
第八條 技術團於聖露西亞服務期限依各項計畫需要而定,自技術團抵達
聖露西亞之日起算。是項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政府書面同意,
得予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 3 年。期滿 6 個月前雙方應
檢討合作項目之成效。除經雙方協議終止或修正外,本協定將自
動逐次延展效期 3 年。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3 日,即公元 2008 年 6 月 13 日於臺北市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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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鴻鍊 喬瑟夫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聖露西亞農業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