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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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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紹爾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及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馬紹爾 群島大使館和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簽換;並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生 效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節略(中譯文)
第 085/09 號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茲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引述中
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 1999 年 2 月 10 日簽署之中華民
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謹此知會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依據該
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政府盼將該協定續約,並提出建議如下:
一、本協定之效期溯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並繼續有效至任何
一方政府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政府有意終止協定,且在另一方政府收到
書面通知日期後九十天內,本協定仍繼續有效。
二、本協定經雙方政府協議後得隨時修正之,任何經雙方政府同意之修正
內容應以書面文字附加於本協定。
三、本協定可由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
以外交節略換文方式修正,換文節略應併附於本協定。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敬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就該協定延續
效期及前揭三項建議作出確認回覆。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順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重申其最高之
敬意。
2009 年 8 月 31 日
外交部
馬久羅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節略(中譯文)
第 ROC/45-09 號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確認收悉後者 200
9 年 8 月 31 日第 085/09 號節略有關 1999 年 2 月 10 日簽署之中
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內開: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茲向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引述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於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
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謹此知會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依據該
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中華民國政府盼將該協定續約,並提出建議如下:
一、本協定之效期溯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並繼續有效至任何
一方政府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政府有意終止協定,且在另一方政府收到
書面通知日期後九十天內,本協定仍繼續有效。
二、本協定經雙方政府協議後得隨時修正之,任何經雙方政府同意之修正
內容應以書面文字附加於本協定。
三、本協定可由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
以外交節略換文方式修正,換文節略應併附於本協定。」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謹此照會貴大使館,並以此節略
確認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同意前述各項瞭解。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馬紹爾群島大使館重申其最高之
敬意。
2009 年 10 月 8 日
中華民國大使館
馬久羅,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