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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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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所長劉大 江與挪威北歐遺傳資源中心主任傑西卡凱薩琳於全球種子庫所在地(挪 威)簽署;並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有效期限為 10 年,另得 以 10 年為一單位自動延長效期,除非兩造關係人的一方,在每 10 年 效期屆滿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關係人不再延長本協定

 
寄存者與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標準協定
前言
鑑於下列的事實
1.挪威王國政府為提供全球植物遺傳資源保育系統一個安全網,特設置斯
費巴全球種子庫,並以最新科學知識以及最適當的技術對人類極為重要
的植物遺傳資源進行長期維護。
2.斯費巴全球種子庫(SGSV)的所有權屬挪威王國政府,該種子庫位於斯
費巴的 Longyearbyen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為管理斯費巴全球種子
庫的國家權責機關。
3.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全球作物歧異度信託(the Global Crop
Diversity Trust) 及北歐遺傳資源中心(Nordic Genetic Resource
Centre)等已針對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管理、營運及長期經援簽署協定
。基於此協定,北歐遺傳資源中心需就寄存材料的寄存時間表及寄存程
序和寄存者保持聯繫,包括協助寄存者在符合相關準則以及相關國家與
國際法規的前提下,進行寄存材料的包裝與標示。並視需要,代表挪威
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以標準寄存協定為基礎和寄存者討論並簽署寄存協定

4.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寄存者」)保存一
份對人類極為重要且獨特之植物遺傳資源,並希望藉由將材料樣品寄存
於斯費巴全球種子庫,以確保其長期保存的安全。

因此,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和寄存者(以下合稱為「兩造關係人」)據
此同意下列各項條文:

第一條 植物遺傳資源的寄存
1.依據本協定相關條件與條款,寄存者同意將本協定附件 1 中
之植物遺傳資源樣品(以下稱為「寄存材料」)寄存於斯費巴
全球種子庫,且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同意接受此項寄存。
2.寄存者認知(recognize)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於下列情況
時,有權拒絕接受樣品的寄存或終止寄存行為:
a.當寄存者無法遵守本協定的各項條款,或
b.基於不可抗力的理由。
3.於特殊且無侵害上開一般性規定之前提下,倘寄存材料與已貯
存之材料重覆時,寄存者認知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有權拒絕
接受樣品的寄存行為或終止已寄存於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材料

第二條 寄存材料之財產權效力
1.材料寄存於斯費巴全球種子庫之寄存行為,並不影響寄存材料
任何財產權之本質與範圍。
2.於特殊且無侵害上開一般性規定之前提下,寄存行為無論如何
不可將寄存材料之任何財產權移轉至北歐遺傳資源中心或挪威
皇家農業及糧食部。
第三條 寄存者的義務
1.依本條文第二款,寄存者只能寄存下列的植物遺傳資源樣品:
a.就寄存者的知識所及
i.對糧食安全及永續農業具重要性;
ii.尚未寄存於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植物遺傳資源樣品。
b.已安全備份於寄存方適當種原庫中之材料樣品。
2.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北歐遺傳資源中心或其他挪威皇家農
業及糧食部指定代為管理斯費巴全球種子庫之機構,可放棄列
於本條文第一款的任何一項或所有要求之權力。任何放棄要求
應以書面為之。
3.寄存者應依照附件2之標準,提供每批寄存材料之運送清單。
4.寄存者針對寄存材料之每批貨運,應確保下列事項:
a.完全符合本協定附件 1 對寄存材料之一般敘述以及運送品
清單中的特定敘述。
b.必須附上符合出口國、挪威皇家政府與任何和寄存材料運送
過程管轄政府法律規範之必要的植物健康檢定文件,其運送
程序亦須遵守上述國家之相關法律。
c.其寄存行為符合其他相關國家或國際法律。
d.於進行寄存材料包裝、封箱及標示時,應遵守本協定附件 2
所明列的標準規範及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不時公布的指導
規範,提送相關符合標準的文件。
e.依照本協定附件1所規定時程配送寄存材料。
第四條 寄存材料的保存狀態
1.寄存材料將依國際認可的種子長期保存標準規範,以冷凍技術
輔助寄存材料保存於永凍(permafrost)狀態。
2.除兩造關係人另行約定外,寄存材料之所有保存費用,係全由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負責。寄存材料的包裝、運送費用則由
寄存者負擔。
3.除經由寄存者同意外,寄存材料將以密封袋包裝並封箱保存。
當包裝或箱子在運送或貯存時受到損害,或因海關或其他權責
單位檢查而開封,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應告知寄存者。種子
一經散出,則將予以銷燬。倘寄存材料因其他情形遭受損壞時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將盡全力進行修復,或經與寄存者諮
詢並同意後,辦理寄存材料之重新包裝與重新密封之作業。
4.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不負責寄存材料之發芽試驗工作,除非
和寄存者簽有其他合作文件。倘經寄存者的要求挪威皇家農業
及糧食部可配合進行發芽試驗工作;另外在寄存者支付費用的
前提下,該部會將寄存者原提供該部發芽試驗的檢查樣品,送
回寄存者。此種檢查樣品需另行包裝。
5.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應通知寄存者有關寄存材料在斯費巴全
球種子庫中的保存位置。
第五條 寄存材料的取回
1.寄存者有權利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斯費巴全球種子庫取回全
部或任何部分的寄存材料。
2.本條文下之任何書面通知,寄存者應確認將取回所寄存材料的
包裝箱子編號。寄存材料的寄存與取回應以箱為單位,且不接
受不以箱為單位的取回請求。
3.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同意於收到取回之書面通知的一年內完
成送還寄存材料之作業。
4.有關送還寄存材料之包裝及運送等相關費用,除兩造關係人另
有協議外,由寄存者支付。
5.寄存者於取回寄存資料時,應遵守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所要
求之出口及通關手續,以及所有進出口轉運國所要求的進口與
轉運手續。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應以最大的努力提供有關寄
存材料與寄存保持狀態之相關文件,以順利完成運送相關手續

6.寄存者不要寄存於斯費巴全球種子庫中的材料,也不想取回該
材料時,應以書面通知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如有這種情形
,寄存材料將由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依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
作業規則及程序處置。
第六條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終止寄存的權利
1.倘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政策改變或挪威王國政府對於該種子庫
的政策改變,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有權終止全部或部分寄存
,此終止行為會於一年之前以書面通知寄存者。
2.倘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依本條文所賦予之權力終止履約,相
關寄存材料送還時,其包裝及運送費由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
支付。
第七條 植物遺傳資源的利用(availability)
1.考量存放樣品在斯費巴全球種子庫的權利,寄存者應在符合下
列條款及情況的前提下,同意將原既存植物遺傳資源的庫存樣
品及有關該樣品之相關非機密資料提供給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

a.倘植物遺傳資源屬於「糧食及農業遺傳資源國際條約」(以
下簡稱「本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的附件 1
所明列之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應遵守本條約第四章的規範及
條款。
b.倘植物遺傳資源係屬涵蓋於本條約條文第 15.1. (b)或條
文第 15.3 規定之糧農植物遺傳資源者,則相關案例應遵守
明列於本條約條文第 15.1. (b)或條文第 15.3 的規範及
條款,或者;
c.倘糧農植物遺傳資源非屬本條約附件 1 中所列者或涵蓋於
本條約條文第 15.1. (b)或條文第 15.3 者,即屬下列兩
項之一:
i.實質上和本條約第四章的規範及條款相同者,遵守本條約
第四章的規範及條款。
ii.倘此植物遺傳資源為原生於寄存國家者,且在本條約下無
法便捷進入的情況下,則遵守其他國際協定之條款。
d.倘植物遺傳資源並非作為糧食與農業之遺傳資源,則應遵守
本條第 c 段的規範及條款。
2.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有義務遵守本條約第四章或第 15 條的
規範及條款,當其他實質情況與此條款相同時,給予第一優先
權安全保存這些世界糧農植物遺傳資源。
第八條 責任
1.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除了歸因於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本身
或因其員工之行為違法或過失所造成的保存材料損害外,對其
他天災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歸因於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本身或因其員工之行為違法或過
失所造成寄存材料損害事件,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該負的責
任,僅限於包裝及運送新樣品的費用,並不包括繁殖更新植物
遺傳資源的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條 條文修改
1.本協定及其附件內容,可以經兩造關係人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
改之。
2.任何文件修改,應以修改協定的日期開始生效。
第十條 生效
本協定在寄存者及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兩造雙方授權代表共同
簽署時生效。
第十一條 協定的期限
1.本協定的有效期限為 10 年,另得以 10 年為一單位自動延
長效期,除非兩造關係人的一方,在每 10 年效期屆滿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關係人不再延長本協定。
2.本協定可以經兩造關係人雙方同意而終止。
第十二條 爭端的處置
1.兩造關係人之任何爭端無法透過本協定或其他程序進行協商
解決時,最終將遵照「國際商會規則或仲裁」(the Rules
or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之規範,交由指派的一位或多位仲裁者處理。
2.本協定受挪威王國的法律所管轄。
第十三條 協議簽署
本協定共簽署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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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者代表簽署 │挪威皇家農業及糧食部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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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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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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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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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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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